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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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9 10:48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新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和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我们邀请参与过修法的专家学者、职业院校领导,从不同角度撰文,阐述其对新职业教育法的理解,如何解决职业教育领域的难点和突出问题,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落实新职教法系列谈|“生均拨款”破冰,赋能民办职业学校发展

  重修后的《职业教育法》亮点纷呈,可圈可点。笔者长年坚持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创新发展建言献策,对新《职业教育法》中关于民办教育的条款尤为关注。

  新法高度重视和充分体现国家对民办职业教育的认可与支持,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这一政策导向,无疑给我国民办职业教育今后的创新办学和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曙光。

  民办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繁荣作出了有目共睹的巨大贡献。然而长期以来,民办职业教育却饱受社会诟病,给公众留下层次低、质量差、管理乱的刻板印象。

  然而追根穷源,民办职业学校必要的办学经费普遍不足,学校一直疲于与生存压力抗争。据有关机构对全国486所公办高职院校2020年生均经费所做的抽样统计,最高的学校每生达8.42万元,总体平均亦超过每生2万元。除了政府财政正常拨付的生均经费之外,公办院校还另有每生约5000元左右的学费收入,而民办职业院校虽与公办职业院校同样培养人才,却并不享受政府财政的生均经费补助,办学运转经费来源渠道非常单一,学费标准虽然高于公办院校,却受制于公众接受限度而存在较低的“天花板”,普遍每生约1.4万元左右的学费收入,远远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常态办学需求。

  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迫于生存压力,许多民办职业院校不得不大幅压缩开支,敷衍投入,勉强维持运转。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薪资过低导致师资队伍流失率高,投入不足导致专业建设、三教改革等质量工程无法实施,育人质量得不到保障。

  更有一些学校还会想出歪点子“生财”,或通过有偿招生,不惜以购买生源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学费总收入;或通过与人力资源中介、劳务派遣公司等“合作”,违规进行有偿实训实习和就业安排,以增加“隐形收入”;或通过压缩课时、延长实习、大班上课等方式“节约”运转经费支出。

  显而易见,这些非正常的“开源”和“节流”,不仅严重影响学校的办学质量,还会败坏职业教育声誉。而破解这种恶性循环的根治之策,就是要设法解决民办职业院校必要的办学经费,以让学校的领导和老师都能聚精会神、心无旁骛地致力于提升办学水平、提高育人质量。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面对现实、尊重民意,突破性地提出民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的解决方案,这既让民办院校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有法可依,更有望令民办职业院校办学更加规范和致力于质量提升。

  新《职业教育法》虽然在法律层面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生均经费”指出了“破冰”依据和努力方向,但如何将法律条文有效落到实处,还需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校自身进一步解放思想,集思广益,创新工作。从“各负其责”的角度考虑,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定向资助或专项奖励的方式,发挥“四两拨千斤”作用,激励职业院校及其投资主体共同发力。学校则可以通过做强科研和做大培训增加自主“创收”,通过校友捐助、企业赞助和社会捐赠实现持续供给。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新法鼓励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尤其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因此,新法对于民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的“破冰”政策,应当广泛适用于所有非公职业院校。(作者系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 王寿斌)

  



编辑:汪静蕾